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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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