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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王柯,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鲁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农历11月举行婚礼,1999年生有一女,取名杨×。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农历1月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杨××辩称:原告诉称不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农历11月4日举行婚礼,1998年1月30日办理结婚证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取名杨××。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0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杨××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带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欠原告妹妹鲁某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某与被告杨××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杨××,由被告杨××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30000元由原告鲁某负责偿还。原告鲁某多承担的债务抵做杨××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孙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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