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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曾××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正新,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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