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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华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

地址:向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华隆公司于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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