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
地址:向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华隆公司于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