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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某医院劳动争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礼泉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北京市XX某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礼泉县X某医院(以下简称X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X某,该某。

委托代理人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礼泉县政府X某干部。

案由:劳动争议

X某诉称:2001年6月他到XX某医院从事司炉工作至今,双方未签字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他每天加点四小时,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精神病医院从未安排他休假。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止未与他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交纳最低基本养老金,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他2001年6月至2011年9月底加点工资92515.8元;2、支付他2001年6月至2011年9月底公休日工资91176元和法定节某工资8515元;3、支付他2008年2月至2011年9月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341.2元;4、支付他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社保侵权赔偿金9402.36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礼泉县XX某医院辩称:X某在他院从事司炉工作属实,但一天工作并未超过8小时,不存在加点问题,他要求支付公休日工资、节某工资及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X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X某于2001年6月至2011年9月止在X某医院从事司炉工作,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X某工作期间每天在工作之外,X某医院亦安排其它工作,都以补助形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公休日和法定节某X某医院没有安排X某休息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X某在工作期间,X某医院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又查明:X某与X某医院因加班、节某、不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发生争议诉至礼泉县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经劳仲案字[礼2011]X号裁决书裁决X某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X某与礼泉县X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礼泉县X某医院一次性支付给X某人民币34000元。

二、其它事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由X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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