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某X某X某X某,系该站职工。
被执行人X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某政府干部。
X某与X某离婚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X某X某X某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X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某X某调解书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X某X某X某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某X
审判员X某X
审判员:X某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