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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西高速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秦岭服务区加油站与被申请人淮北瑞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高速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秦岭服务区加油站。

负责人马某,站长。

被申请人淮北瑞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陕西高速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秦岭服务区加油站与被申请人淮北瑞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安康市高交支队一大队交纳的事故处理保证金予以提取。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侵权责任有安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被申请人淮北瑞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康市高交支队一大队交纳的事故处理保证金12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英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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