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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

被告曹某,女

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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