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曹某,女
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