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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

被告何某,女

本院2012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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