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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等诉被告曾某伟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玢汕,湖南省洪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x。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羁押于怀化市收押中心,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园林工程师,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x。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黄x与被告曾某、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黄x以遗漏诉讼主体,需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为由,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黄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原告黄某、黄x负担。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人民陪审员田某英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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