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WA-x.),住所地:英属维京群岛托特拉斯路X路德镇OMC会馆大楼邮政信箱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雅君,辽宁信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彤,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宁华丰新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街X号。
上诉人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WA-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新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华丰新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WA-x.)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WA-x.)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WA-x.)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WA-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