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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与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路X号甲(新华科技大厦1709)。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微娜,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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