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34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4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7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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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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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8月7日
裁決日期:2007年8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蘇文隆裁判官裁定事實為「在該階段越過雙白線,違反雙白線的規定,亦都只留給2米距離給第一控方證人的車輛,當時PW1大概以48公里時速行駛」。認為上訴人的駕駛行為是「低過,並且是遠遜於一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會做的」。
3.上訴人在庭上提出了相當多的論點,以支持他的逞述。其中包括有上訴人指:
(1)審訊中的唯一控方證人私家車司機陳某安先生,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判官不應因接納他的證供,而裁定上訴人有罪;及
(2)裁判官因控方證人是公司東主為高級人士,及他只是一位的士司機,是一位窮人,而對他有歧視及偏見。裁定他在被盤問時「支吾以對,迴避問題」是對他侮辱。
4.就第1點,裁判官已聽取了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他作證時的表現,認為他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並接納他的證供,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
6.有關第2點,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可是本席在上訴文件中,看不見有支持上訴人這論點的證據。本席不能在沒有證據下作出任何批評。
7.因此,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某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