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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潜行初字第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局房管科科长。

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商贸促进会职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已与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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