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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段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党校工作人员,住XXX。

上诉人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段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因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2)茶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2010)第X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涉及到了被上诉人段某及用人单位“中共茶陵县委党校”,原审茶陵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没有将应当参加诉讼的中共茶陵县委党校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一审遗漏了相关权利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2)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彭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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