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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万仁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言万仁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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