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株洲市永发金属提炼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熊某与株洲永发金属提炼有限公司、周某乙、宋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规定期限内未执结,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8年2月5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移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赵勇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