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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清炜,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建工)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已履行160余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委托湖南中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九洲公司财务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结论为-(略).90元。本院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今后,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株洲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望鸣

审判员高辉雄

代理审判员陈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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