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玖一玉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张某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2)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被告住所地在衡阳市X镇,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纠纷,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衡南县X镇,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某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