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湖南省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李某丙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乙、李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9元,减半后749.5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