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浦执字第10-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在浦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帐号为x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捌角肆分(¥:1719.84元)至浦北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县支行帐号为x的帐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文成
审判员王其武
审判员秦强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