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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卢某自愿离婚;

二、李某与卢某各自名下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三、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村无底塘X栋X房(长房权证芙蓉字第(略)号)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归李某所有,卢某不要求李某给付共同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

四、各人衣物等个人生活、工作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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