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卢某自愿离婚;
二、李某与卢某各自名下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三、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村无底塘X栋X房(长房权证芙蓉字第(略)号)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归李某所有,卢某不要求李某给付共同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
四、各人衣物等个人生活、工作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