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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诉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瓦子川行政村X村X号。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X村X号。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雇佣的驾驶人曹新红驾驶被告所有的挂靠在志丹县X镇联营车队的陕x重型罐式货车由志丹县X村驶往志丹县X村处,行至事发地时,因驾驶人曹新红操作不当,致该车驶出公路西侧外约30米高的土坡,致乘车人原告受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758.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490元、误工费249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卢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愿意给付原告医疗费,原告诉称的其他费用没有能力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卢某于2012年7月28日前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43000元,原告贺某自愿放弃对其他费用的主张;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柴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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