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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潘某丙。

被告:潘某丁。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外,原告王某甲所诉内容涉及具有日本国籍的福岛秀云,福岛秀云才是本案的实际主体,由于本案所诉标的超过60万元,应属重大涉外案件,应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提出本案系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不充分,其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枝

人民陪审员黄婷

人民陪审员陈桂荣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胡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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