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