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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善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对家庭放手不管,感情难以维系,且于2010年3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事后,被告没有改变。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婚生小孩左某由原告抚养至18岁。

被告左某辩称: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左某(现在石峰区先锋小学读小学二年级)。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会发生争吵。2010年3月份,被告左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见改善。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株洲市X区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左某由被告左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左某的抚养费由被告左某负担;

三、位于株洲市X区房屋及其他所有财产归被告左某所有;

四、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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