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晨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经济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希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个女儿双方各抚养一个。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敏,小孩出生后于2009年7月27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第二个女孩陈某新。2011年2月原、被告由于经济原因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议如下:
一、原告成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女孩陈某敏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女孩陈某新由原告成某直接抚养,双方均有互相探视小孩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晨峰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