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x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阳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xx与被告黄xx离婚;
二、婚生子黄强(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黄xx生活,原告阳xx向被告黄xx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4000元,分别于2012年2月14日付2000元,2012年12月31日付5000元,2014年12月31日付7000元;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5000元由被告黄xx负责偿还;
四、原告阳xx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阳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贺家政
审判员匡召生
人民陪审员杜登志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