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又名雷X,雷某秀,雷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雷某诉被告万某乙、欧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份一案中,原告以己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万某甲、雷某负担。
审判员谢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