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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甲、雷某诉被告万某乙、欧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又名雷X,雷某秀,雷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雷某诉被告万某乙、欧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份一案中,原告以己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万某甲、雷某负担。

审判员谢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祝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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