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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请执行XXX返还嫁妆及个人衣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女,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陕西省XX县X村X号,农民。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X村,农民。

本院受理XX诉XXX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申请人XX申请被申请执行人XXX返还嫁妆及个人衣物。在执行中,被申请人XXX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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