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邓以德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