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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西安市某大厦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8665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100000元,申请人马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420元,且于2012年2月14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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