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搭乘公交车前往南宁市X区华南城,当公交车在华南城X号广场停靠时,其趁车上乘客下车拥挤之机,将被害人朴××的钱包(包内有人民币220元)盗走。被告人黄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被盗钱包及人民币已追缴并退回被害人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朴××的陈述,证人杨某、梁××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某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幸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