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1995年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3月3日在万水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邓某文(在郴州读技校),X年X月X日生女儿邓某丹(在临武县东城三完小读书),X年X月X日生次子邓某飞(在临武县东城三完小读书)。无共同财产。为小孩邓某飞治病,借有25000元债务。因双方一直性格不合,原告邓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邓某文、邓某飞由原告邓某直接抚养,邓某丹由被告曾某直接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250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