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天时法律服务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546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546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