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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于1999年4月7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罗某婷,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涛。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视一台、电磁炉一台、缝纫机一部、短沙发一张、叠床一张、长方桌一张等生活用品,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婷、罗某涛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原告罗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胡某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电视一台、电磁炉一台、缝纫机一部、短沙发一张、叠床一张、长方桌一张归被告胡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罗某所有;

四、原告罗某一次性补偿被告胡某生活费236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某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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