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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要求宣告何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幼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三申请人的爷爷。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何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诉称,被申请人何某某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1日不堪重负,离家出走,丈夫张某丙军2011年2月28日患肝病去世,把年仅的三个小孩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交由男方父亲照管,将近二年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家属百般寻找,仍未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未对申请履行抚养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住(略),娘家在湖南省宁远县X村,系三申请人的母亲。何某某与张某己之子张某丙军于1996年10月26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某丙,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孩张某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张某戊,2010年1月1日何某某离家出走,2011年2月28日张某丙军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何某某离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虽经三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已满二年。被申请人外出后,三申请人一直由张某己抚养。2011年12月26日,申请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自2010年1月1日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某某公告后,何某某仍无音讯,故何某某失踪的事实成立。另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说明被申请人何某某的财产状况,本院不宜指定她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何某某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某福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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