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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丁诉被告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卿敬楷,湖南益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丁诉被告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某丁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6月,被告包到零陵区X镇X村的农田改造工程,负责整修机耕道,原告为其转运材料,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转运工资6040元一直未付,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实,由于工程亏损,故没有给付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蔡某拖欠原告唐某丁转运工资人民币6064元,已付2000元,实欠4040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2020元,余款2020元于3月16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丁政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蔡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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