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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孟XX与被执行人杨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孟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X号楼C座2B。

委托代理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里X号,系孟XX之夫。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X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执行人孟XX与被执行人杨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5日作出(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XX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65.61元。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杨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4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XX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存款5300元。2012年4月26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52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孟XX,孟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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