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丁,男,198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略)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蒋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丁与被告蒋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丁于2012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丁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丁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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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