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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林某平、洪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又名林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又名洪X)。

上诉人林某为与被上诉人肖某、洪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夏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5元,由林某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显海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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