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又名林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又名洪X)。
上诉人林某为与被上诉人肖某、洪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夏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5元,由林某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显海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