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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汪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二、原告胡某自愿给付被告汪某现金500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履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赵厚陆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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