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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绍香与被告宋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海关辅助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绍香与被告宋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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