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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商务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茜和被告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是作品《旋转的历史-社会运动论》(以下简称《旋转的历史》)(266千字)一书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2010年8月,原告在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书生之家第三代数字图书馆内发现有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电子化后销售给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供读者在线浏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支付原告合理费用3200元。

被告书生公司辩称:书生公司对数字图书馆系统实施了技术保护措施,用户不能下载电子书;另外,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书生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

经审理查明:

《旋转的历史》作品于1995年9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署名作者为王某甲,全书共266千字。书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10年9月2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0年8月11日,公证处公证员会同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师范大学教二楼X教室。经检查,王某甲代理人的计算机本地磁盘内未有与保全相关内容。使用王某甲代理人的计算机中输入网址“www.bnu.x.cn”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局域网,点击进入该网站中的书生第三代数字图书馆并检索“王某甲”的图书,使用“书生阅读器”逐页翻阅检索结果中的《旋转的历史》,王某甲的代理人未下载该作品。

王某甲提交了(略)费750元、公证费800元的票据。

以上事实,有王某甲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版权页、公证书、票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甲为涉案作品《旋转的历史》的作者,依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该书共266千字,书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书生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电子化并出售给第三人在网络上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虽辩称已删除了涉案作品,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王某甲要求书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x元,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程度,书生公司的使用情节、使用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不再全额支持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八千七百八十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东涛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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