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xx与被告梁xx离婚;
二、位于临澧县X组的三间二层房屋归被告梁xx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梁xx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刚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