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X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受理了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汤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汤xx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本案受理费2128元,由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