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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傅某要求宣告傅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傅某,男,192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人傅某要求宣告傅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傅某诉称:傅某系申请人傅某之子,傅某自1998年12月1日擅自离家后下落不明,亲属曾到处寻找无着。因傅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此申请宣告傅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傅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未婚,原住(略),系申请人傅某之子,自1998年12月1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3日在《某某日报》发出寻找傅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傅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傅某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傅某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规定,依法应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傅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包为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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