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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xx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俞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组。

被告俞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x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x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俞xx承担。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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