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组。
被告俞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x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x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俞xx承担。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