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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汤xx、第三人临澧县xxxxx管理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安福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X号。

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住所地临澧县X镇。

负责人李某,该管理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汤xx、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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