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安福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X号。
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住所地临澧县X镇。
负责人李某,该管理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汤xx、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临澧县x管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