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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胡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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